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3217
项目编码: | 2024-CY/04-0166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红军营东路蕴实园甲1号地下一层300平方米房屋出租项目 |
细分类别: | 社区商业用房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红军营东路蕴实园甲1号地下一层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300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居民服务业 |
附属设施: | 无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3年 |
拟出让用途: | 居民服务业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4-08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4-12 | 挂牌总金额(元): | 985500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www.bjraee.com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985500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租金单价3元/天/平方米(租金按建筑面积计,不含物业管理费),无递增,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提前收取租金,先付押金。 2. 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电、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3.无免租期。 4.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合同自动终止;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须在约定搬离限期内及时搬离租赁物,如延期搬离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土地补偿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归出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向出让方方、征占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赔偿、补偿等请求。 5.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6.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7.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房屋起租日期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8. 租赁期内,受让方应依法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赁物,租赁物由受让方负责修缮、维护。 9.租赁期内,受让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租赁物;应对租赁物四至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10.受让方以公司的名义与出让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受让方签合同的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所签订合同将同时终止。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 2.在中国网站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等。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位于地下一层。 2.该标的项目业态及用途为居民服务业。 3.占地四至:东至蕴实园小区1号楼,西至蕴实园小区5号楼,南至蕴实园小区3号楼,北至蕴实园小区7号楼。 4.该标的所占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 5.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需为北京市朝阳区。 6.该标的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7.该出租标的原合同于2024年3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1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8.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9.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的,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 交易服务会员: | |
经办人: | | 电话: | |
联系人: | 张博 | 联系电话: | 1501037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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