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南京师范大学随园校区汽运中心一楼两间房屋(从东往西第一、二间)公开招租 | 项目编号 | N0117FCZZ240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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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南京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底价 | 3.04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05 | 披露结束期满日期 | 2024-06-19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驶优先购买权 | 是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名称 | 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南京师范大学随园校区汽运中心一楼两间房屋(从东往西第一、二间)公开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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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属性(属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鼓楼区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江苏产权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房产为南京师范大学合法拥有,未办理房屋权证,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并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关于办理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的相关政策;成交后,不能以出租标的现状影响其办理上述手续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出租方及江苏产权不负责办理上述手续; 六、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七、本次出租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八、房屋租赁用途:商业(不得经营餐饮),不得经营以下项目:1.易燃易爆的项目; 2.有明火、油烟、噪声、异味、环境污染的项目;3.封建迷信的项目;4.传播、售卖不健康的文化书籍及音像资料;5.售卖假冒伪劣商品;6.网吧、电玩、娱乐、棋牌以及类似的项目; 7.各种休闲项目(洗头房、足疗、休闲中心等); 8.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9.管理部门认定不能从事的行为; 九、一旦成交后,承租方须自行办理并获得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税务、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治安、市容、环保、住建等部门)许可经营资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工商、税务、消防、治安、市容、环保、卫生、食品安全、房屋装修施工安全等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 ||
资产概况 | |||
重大事项披露 | /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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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部门)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部门)地区 |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南京师范大学 | 批准日期 | 2024-05-31 |
交易方式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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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价格(万元) | 3.04 | 加价幅度(万元)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4-06-05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4-06-19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限时报价期 | 秒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接受自然人报名),报名所使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与报名项目相符。 二、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招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会员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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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会员经纪人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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