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区2楼A段229#,230#,231#,233#,235#房屋租赁公告(五次)
项目名称 | 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区2楼A段229#,230#,231#,233#,235#房屋租赁(五次) | |||||||||
项目编号 | 2024BTFCJ00892 | |||||||||
委托方 |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988096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7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2月27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区2楼A段229#,230#,231#,233#,235#房屋 | 第2层 | 钢混 | 约394.24 | 3 | 3.31 | 0.5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区。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已接至房产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2)水:标的房屋已通水,水表未分户,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3)燃气:无燃气且无法接通,标的房屋禁止使用罐装燃气。 4.标的房屋物业费按物业公司标准收取,承租人须服从物业公司管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服务。 5.标的房屋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须由承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经营。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经营餐饮娱乐业;不得从事产生重油烟、油污、刺激性气味的业态;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45天,具体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第2款,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将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人应交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祁工,联系电话:15395007973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46、6622366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58188516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商业) )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²,用途为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乙方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无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情形,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予以免除,该期间为免租期。如免租期内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免租期提前到期,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腾空返还房屋。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年(¥ 元)(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二)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 元),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天数保持不变。
(三)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乙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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