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门诊楼四楼房屋三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027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3-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3-15 |
出租底价 | 50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330000,330100,330101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
联系人及电话 | 施先生、王先生 0571-85085591、0571-85085366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门诊楼四楼房屋 | ||
坐落位置 | 详见红线图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3083380号 | 用途 | 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6835.08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为潮王路318号1幢门诊楼部分房屋,租赁面积约为9平方米,系出租方测绘所得,租赁场地范围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场地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场地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场地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租赁场地出租已到期,目前由浙江立视通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交易完成后,由出租方负责在三产改制结束后完成清退工作。 4、浙江立视通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对本次租赁权享有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0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9 | |
出租期限 | 3年 | |
起租日 | 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成交金额的一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单位为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视力检查及验光、视功能评估与训练、常规框架镜及特殊眼镜的试戴与验配、治疗器材的出售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规定送达截止时间(在2023年3月13日下午16:00)前向杭交所现场递交《运营方案》及相应资信材料,递交资料人员须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提供授权文件)。其中《运营方案》须密封形式递交,一式陆份(正本壹份,副本伍份)。要求提交的运营方案》及相应资信材料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或《运营方案》未封装的,杭交所有权拒绝接收。意向承租方在递交《运营方案》及相应资信材料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运营方案》及相应资信材料。出租方在2023年3月14日对材料进行评审并向评审通过的意向承租方出具《经营业态确认函》。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经营业态确认函》的意向承租方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根据《交易须知》要求完成报名程序。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经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账号:75718100117188;开户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3)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合作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4)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5)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其中水费、电费按实计取,按年支付。(6)须符合出租方统一经营业态,定期与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沟通,服从出租方对视力检查及验光流程、治疗器材的售卖范围等的管理。(7)须协助医院科室开展眼健康管理及学术科研活动、开展眼视光临床科研设计及项目管理、开展国际化眼视光专业服务流程设计和运营。(8)须配合医院做好儿童和青少年的视力普查、科普,对部分贫困儿童及青少年的低视力、斜弱视酌情免费或减免部分费用。(9)须树立医生专业形象、打造医院口碑,迅速提升科室的门诊量和业务量。(10)须整合眼视光产业资源、优化眼视光业务流程、提高眼视光工作中视光患者就医体验。(11)承租方承租后保证正常营业,便捷服务医院员工和患者,遵守医院疫情防控、医疗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4、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且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且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含)人民币)。2、意向承租方在原出租单位经营时无恶意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行为;没有欠薪记录;参加本次招租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官司诉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执行标准: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意向承租方必须提供《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3、意向承租方曾出现悔拍、拒不偿还所拖欠招租人的租金、违约、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等情况,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其他事项承诺函》)。4、意向承租方具有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含验配类医疗器械或6822医用光学器具。(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验配类医疗器械或6822医用光学器具字样)。5、意向承租方具有①4名(含)及以上国家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或以上)的眼镜验光员;②8名(含)及以上国家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三级(或以上)的眼镜验光员(或眼镜定配工);③2名(含)及以上国际角膜塑形IAOA证书人员。其中①、②项人员不得重复且以上三项人员在意向方缴纳社保时间均不少于6个月。(执行标准:①意向承租方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且其中①、②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http://zscx.osta.org.cn)查询为准;②证书持有人参保单位为意向承租方的社保证明,且在意向承租方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6、意向承租方运营的眼镜店浙江省范围内有3家(含)及以上三级综合医院视光项目合作业务,且业绩中至少包含1家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类医院视光项目合作业绩。(执行标准:①意向承租方需提供业务合作协议或租赁合同,并承诺医院为三级医院,医疗机构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zgcx.nhc.gov.cn:9090/unit)查询三级医疗机构;②意向承租方需提供至少包含1家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类医院视光项目合作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7、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运营方案》且《运营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1)意向承租方具有科研背景,近三年内具有协助医院科室开展眼健康管理及学术科研项目(意向承租方提供相关科研立项支撑材料);(2)意向承租方具备开展眼视光临床科研设计及项目管理能力(意向承租方提供成功项目证明文件); (3)意向承租方具有国际化眼视光专业服务流程设计和运营方案(意向承租方提供国际化眼视光专业服务流程设计和运营方案文件); (4)意向承租方具备慈善机构资源,配合医院做好儿童和青少年的视力普查、科普,对部分贫困儿童及青少年的低视力、斜弱视酌情免费或减免部分费用。(意向承租方提供具体方案及相关慈善机构证明文件); (5)意向承租方具备树立医生专业形象、打造医院口碑的能力,能迅速提升科室的门诊量和业务量。(意向承租方提供公司内部文件供审核); (6)意向承租方具有整合眼视光产业资源、优化眼视光业务流程、提高眼视光工作中视光患者就医体验能力。(意向承租方提供公司内部文件供审核)。(7)意向承租方需拥有屈光管理系统,需要提供带有系统名称的截屏页面。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9、意向承租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报名。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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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王海璐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6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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