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景溪北苑30间配套公建五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069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5-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6-02 |
出租底价 | 27961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330000,330100,330106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叶小姐 王先生 0571-85085594 85085582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景溪北苑30间配套公建五年租赁权 | ||
坐落位置 | 西湖区景溪北苑3幢、6幢、7幢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详见《商铺清单》 | 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用房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5471.04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景溪北苑30处配套公建用房,以上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招租,租赁面积为5471.04平方米,租赁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载面积为准,不动产权证信息详见出租方提供的《商铺清单》。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本次租赁房屋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西湖区景溪北苑3-112、3-113㎡已出租,租赁年限至2023年9月30日,现承租人退租后移交给承租方使用。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796100元/年 |
出租面积 | 5471.04 | |
出租期限 | 5年 | |
起租日 | 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 |
免租期 | 3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租金,免租期租金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
租金支付条件 | 半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二年起,租金每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50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视、网络费用、公摊费等一切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配套公建,不得经营当地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的业态,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自然日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已知悉:本房屋权利性质为划拨/其它,用途为商服用地/配套用房。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已知悉: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5)已知悉:租赁期内,在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批准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并不擅自进行转租转借或调换,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若已签订)。(6)同意并承诺:承租方不得将该租赁房屋抵押、转租(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转租或变相转租给其他一家单位,但是允许承租方在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将租赁房屋分割转租经营)、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且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7)同意并知悉:如果在租赁期内,政府要求拆迁拆除租赁房屋的,承租方须完全同意,且不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和赔偿,相应补偿方式双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8)知悉并承诺:未空置房屋租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若承租方不是未空置房屋的原承租人,出租方负责在未空置房屋租赁权到期后腾空该房屋并向承租方交付,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未空置房屋的租赁期为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5年。未空置房屋交付之日将晚于空置房屋的交付之日,空置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未空置房屋实际交付日期间的未空置房屋的租金承租方无须支付,该期间租金的金额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在未空置房屋实际交付当日予以明确,在支付第二期租金时可进行相应抵扣。若为现承租人成交的,租金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现承租人在本次招租成交后支付的空置房屋交付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未空置房屋租金金额在其支付第二期租金时可进行相应抵扣。(9)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租赁房屋的交付:(1)空置房屋的交付:A、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空置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空置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交接文件上签字。出租方将空置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空置房屋交接完毕。B、如承租方如果未按出租方通知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出租方通知的交付日即为起租日。C、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D、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2)未空置房屋(西湖区景溪北苑3-112、3-113)的交付:A、未空置房屋的现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B、未空置房屋租赁期至2023年9月30日,若承租方不是未空置房屋的现承租人的,在未空置房屋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未空置房屋。因未空置房屋的现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未空置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交接文件。租赁期满日为本次交易标的空置房屋的交付之日起满5年之日,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若为现承租人成交的,租金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5年及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其有效营业执照且证载成立时间至本次信息披露截止日满5年,同时提交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2、意向承租方还须提供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及经济担保人同意为其担保的书面材料,法定代表人及经济担保人对意向承租方履约房屋租赁合同全部责任承担全程连带责任担保,经济担保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成立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执行标准:1、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壹式肆份;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经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壹式肆份及担保人的以下材料: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经济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营业执照且证载成立时间至本次信息披露截止日成立满5年;②提供经济担保人章程和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③提供经济担保人在该期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出资的银行进账证明等】;3、意向承租方提供单体面积10000㎡及以上同类型物业并且有5年及以上的运营管理经验(含租赁或受托运营或自持物业自营) 【执行标准:①意向承租方提供的运营管理物业为自持的,需提供该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且证载面积不少于10000㎡,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该物业地址,且意向承租方注册地址在该物业地址之日起至本次信息披露截止日连续满五年,提供不限于章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等;②意向承租方提供的运营管理物业为租赁或受托运营的,提供相应的其作为承租方的租赁合同或作为受托人的受托运营合同,该租赁合同或受托运营合同载明的租赁面积或受托运营面积不少于10000㎡,且该租赁合同或受托运营合同的起始日至本次信息披露截止日已满五年。】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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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周先生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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