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CQSWRC2024000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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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济宁市浣笔泉路47号47-11号、47-12营业房、二楼房屋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济宁市任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济宁市任城区新旧动能转换综合实验区建设办公室、济宁市任城区能源局、济宁市任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济宁市任城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标的名称 | |
交易机构名称 |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任城分中心(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
价款形式 | 金额 |
挂牌价格 | 38656元(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9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1-05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竞得人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使用房屋,服从管理,租用房屋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的,承租人须清空房产,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及设施交还出租人。 (2)出让人不承担对房屋的修缮及其他费用,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水电及物业等相关费用,承租人负责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负责地板、墙面、屋顶、门窗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3)竞买人拍卖成交后需向出租人交纳每套房屋贰仟元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保证金由出租人用来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欠交费用、滞纳金及赔偿等,不足的部分由承租人及时补齐,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剩余部分如数返还承租人,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4)承租人入住使用前应自行检查房屋及水、电、暖、燃气等附属设施的安全和质量情况,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5)承租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要求,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6)租赁合同期满和因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租人于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五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全部交还出租人,不论何方装修,已形成固定结构的,一律不能拆除和破坏,完好无偿归还出租人,出租人予以验收,房屋装修、改善增设他物归出租人所有。逾期未移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产权,出租人有权处置。 (7)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承租人拒不维修,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承租人承担因租用房屋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用房屋期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暖气费、 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垃圾清运、消防、安全、环保及各项维修等费用。 (9)租赁期内,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必须安全使用房屋、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及发生的所有安全、环保、意外事故等都均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0)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让人继续用拍卖方式确认承租人,承租人不参加竞买或者参与竞买又未竞得原房屋租赁权的,合同期满后5日内搬离原房屋,拒不搬离者,将扣除其所交纳的所有保证金,承担占用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两倍的租金和违约金壹拾万元,并承担出租人维护出租权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鉴定、咨询等费用。 (1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网上竞价活动结束后2日内,最高报价者应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件原件由产权人进行审核,不具备竞买人资格要求的,其报价和成交无效,其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优先充抵拍卖佣金,二次拍卖费用,补偿出让人、拍卖人的经济损失。 (12)租赁期内,买受人因自身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买受人承担《房屋租赁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房屋租赁保证金余额中扣取,余额不足的,买受人于提出解除合同3日内向出让人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违约金。买受人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出让人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买受人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出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所有费用。 (13)本次拍卖活动若发生争议,一致同意提请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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