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精品民宿项目选取合作运营方
· 2024-06-21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3852
项目编码: | 2024-MTG/05-0001 | 经济事项名称: | 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精品民宿项目选取合作运营方 |
经济事项内容: | 根据门头沟区《促进集体经济薄弱村增收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门组发【2021】2号)文件精神,洪水峪村已纳入经济薄弱帮扶范围,具体帮扶方向为盘活闲置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村集体拟利用闲置房屋,借助门头沟小院+ 绿水青山门头沟等品牌整体打造精品民宿类项目。 为顺利实施该项目,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现决定公开选取合作方。发起方决定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经济事项挂牌公示,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合作期限为20 年。 |
资金来源: | | 资金落实情况: | |
所属地区: | 北京市 / 门头沟区 / 清水镇 / 洪水峪村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6-14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6-20 | 挂牌总金额(元): | 3491201.25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www.bjraee.com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2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3491201.25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合作方需在《合作协议》签署前,向发起方支付55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自房屋交付之次月起,合作方需向发起方支付房屋租金、保底收益和公共设施服务费,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5.2万元,保底收益为每年人民币16.2万元,公共设施服务费为租赁村民房屋租金的10%。保底收益、公共服务费两项费用每5年递增5%。房屋租金、保底收益和公共设施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首年的保底收益应在合作标的交付后30日内支付。 3.自交付之日起,合作方每年支付给发起方营业额的3%作为分红。 4.对于双方管理人员管理机制的约定。发起方要负责合作方的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保证合作方在运营过程中正常运转,合作方要配合发起方进行公共设施维护,双方要制定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5.合作方签订运营承诺书,保底收益按照协议时间点,进行保底收益金额支付建设期合作方可以参与设计与监理,合作方同意,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施工、监理、设计由村集体进行选取,合作方不得干扰施工。 6.对于合作期满的约定。合作方如在合作期之内,无故退出运营或存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合作方应赔偿发起方的全部资金投入及预期投资收益等一切损失,并承担发起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发起方要保证合作方的正常运营。 7.对于财务管理的约定。合作方要按季度向发起方提供报表(营业额),发起方聘请第三方审计,合作方要配合进行审计,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运营和财务的公开、透明。 8.本次合作在合作期限和运营保底价格不变的前提下,10年后合作双方需在运营保底价格方面依据当时市场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9.解决发起方村民3名人员就业问题。 10.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合作方需为工商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合作方在公示期内在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合作标的农宅或集体房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13院2号、清水镇洪水峪村12院2号、清水镇洪水峪村15院2号。 2.合作期限20年,具体出租期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合作方式:发起方负责根据合作方的方案,对合作标的进行装修改造并承担费用,并将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房屋交付合作方开展精品民宿,合作方自主开展运营活动,并自房屋交付次月起向发起方支付保底收益、收益分配和公共设施服务费。 4.意向合作方须踏勘现场、开展调研,提供合作标的农宅、集体房屋具体的装修改造设计方案(或具体需求)、精品民宿项目的运营方案。 5.意向合作方根据运营需要以货币方式投入运营成本,独立开展精品民事项目的运营,承担运营风险。 6.合作方需依法合规开展精品民宿的经营。 7.合作期间,擅自停止运营或者终止合作的,应当全额赔偿发起方对合作标的进行装修改造的费用。 8.合作期间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物的交付现状、结构、主体,不得有破坏村庄风貌的行为。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 交易服务会员: | |
经办人: | | 电话: | |
联系人: | 武丽 | 联系电话: | 13401034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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