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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出租(第四次)网络竞价公告

· 2024-06-21
交易公告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受 象山交通场站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经 宁波象山交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 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index ;注册和登录网址: 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web/login 使用 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 以下简称 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招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标的名称

标的坐落地址

标的详情

租期

首年租金

起始价

保证金

1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租赁权

石浦镇沿海南线与龙潭路交叉口西南角

见《出租资产明细》

15

360万

70万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出租标的的现状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请意向承租人务必联系出租人进行现场实地查看,并明确标的物现状与使用范围等事宜。竞租人一经出价,即表明对标的的瑕疵、数量和现状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可。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标的成交后,加油枪、加油机、潜油泵、标识标牌等由承租人根据需求自行采购,房屋内部已有简装,如更改需承租人自行装修,具体资产清单需实地沟通看样。

3、标的经营用途须符合国家及当地的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的限制和要求,承租人如有违反,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租人从事经营活动,应自行负责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5、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租的,由竞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6、承租人二次装修、改造加油站费用自行承担,装修、改造方案需提前报出租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合同期满后,装修、改造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出租人转嫁

7、承租人不得改变标的用途,不得转让、转借他人。承租人若擅自改变标的用途或转让、转借给他人的,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已付租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8、承租人所使用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据实承担;

9、税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0、租金一年一付,每五年递增5%的方式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在标的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每年租金须提前半个月向出租人一次性付清,即先缴付租金后享有标的租赁权;

11、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标的成交后,承租人须向出租人缴纳1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成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租赁期满租赁双方确认各项资产完好无损后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租人提前退租或不按时缴纳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2、若承租人中途退租,违约金金额按前一年的租金金额收取;

13、租赁起止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 202 4 7 1 日至 202 4 7 5 日(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 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 郑老师 ;联系电话: 13738896342)。

四、竞 人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并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租);

2、近一年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3、具备合格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具备合格有效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5、竞买人须于2024年7月5日17时前,将 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逾期不予办理。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 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 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 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 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 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 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 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 可以用 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 点击 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 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 收款账号不同, 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

5、报价: 在网络竞价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 /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 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 、开始时间: 2024 7 8 10 时;

2、截止时间: 2024 7 9 10时;

3、延时竞价: 在截止时间前 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承租人凭有关证件(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 自竞价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 首年租金成交价自标的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 (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3 、缴纳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金额按首年成交价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标准为: 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1.5%收取;1000万元-2500万元(含)部分按1.25%收取;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部分按1%收取;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5%收取;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 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 300号象山县 政务 服务中心四楼 404室。

咨询电话: 0574-65733128(金老师、何老师)。

出租资产明细

序号

权证编号

项目名称

资产

名称

购建

年月

租赁

用途

计量

单位

数量

1

浙( 2020)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18491号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站房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平方米

288.63

2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加油棚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平方米

288.60

3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配电房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平方米

137.60

4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卸油一体设施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平方米

10.03

5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埋地油罐区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平方米

133.91

6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绿化工程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平方米

1,365.82

7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室外附属工程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平方米

3,843.49

8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加油站围墙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180.00

9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室外工艺管道工程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1.00

10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土地使用权

2020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平方米

6,068.08

11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配电设备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1.00

12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充电桩设备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2.00

13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50方埋地油罐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1.00

14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30方埋地油罐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4.00

15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发电机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1.00

16

石浦客运中心综合供能服务站

监控设备

2023

加油加气综合功能站

1.00


交易须知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 本《交易须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 网络竞价在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进行 ,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 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 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 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 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 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 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 撤销 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 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 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 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 环境 ,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 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抵缴成交价款

十二、 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 价款、交易服务费

(二)凭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 签订 《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 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 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 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 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 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综合供能服务站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甲方在综合供能服务站招租中的有关约定,本次租赁是按建造完工验收合格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公开招租的,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标的物已作了充分的了解。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情况

该租赁合同标的物是位于 综合功能服务站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相关资产具体明细详见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日到 日止。

租赁期限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应予以中断:( 1)因道路施工等客观因素造成标的物暂停经营;(2)因遭遇无法避免的外力致使标的物损毁无法继续使用的;(3)其他非承租人原因导致标的物无法经营。

导致租赁期限中断的情形消失后,租赁期限恢复起算,租赁期限应予以相应延长。

第三条 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用该标的物仅作为 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物用途。如在乙方经营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要求对该标的物进行加固或增设相关消防通道等设施的,均由乙方自行投入解决,与甲方无涉。

第四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出租标的的租金采取一年一付,每五年递增 5%方法的结算,即先缴付租金后享有房屋租赁权。该标的租赁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六年的年租金按上一年 5 %的比例递增,即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十一年的年租金按上一年 5%的比例递增,即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的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付款方式:第一年租金按招租中标价缴付指定账户,甲方按规定凭缴付租金发票和招租成交确认书等与乙方签订合同。第二年起的标的租金乙方务必每年提前半个月(即 日前)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第五条 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必须先向甲方交付 150万元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 壹佰伍拾万元 (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查实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向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政策性拆迁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

不能使用的,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标的物拆迁经济补偿金、经济补贴费和设施补贴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和补偿。

(三)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直接或变相转租、转让的、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给乙方陆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承担租赁期间的标的物防火、防盗及门前卫生责任,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二)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标的物租赁期间标的物维修养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必须保持标的物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甲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装潢部分)。如乙方擅自拆除或恶意破坏不动产(包括装潢部分)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样,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添置的活动物品、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在叁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拾贰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标的物水、电、气等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由乙方进行承担。

(六)租赁期间,如标的物内消防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

(七)乙方在租赁的标的物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消防器材等,乙方定期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排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八)乙方应保证使用标的物消防设施完好,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

(九)乙方必须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在走道、楼梯等出口部位堆放杂物。

(十)乙方严禁在标的物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乙方在屋内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

(十一)租赁期满,若甲方对该标的物进行检查,应提前 3日通知乙方。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十二)租赁标的物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

(十三)乙方应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如有关部门责令要求其整改,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期满

(一)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标的物无条件退还甲方。否则甲方可采用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乙方拒不腾退的,应按拖延部分时间向甲方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标的物使用费(按原租金的三倍计算),并按年租金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在甲方继续对外公开招租时,乙方符合招租条件且在同等报价的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但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日壹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并按要求办理招租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

第九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标的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标的物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标的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标的物拆迁范围的;

4、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标的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年租金的 30%支付违约金。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标的物,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标的物用途;

3、乙方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甲方书面同意书履行的;

4、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的;

5、乙方逾期支付使用该标的物所产生的物业费、清洁费、水电、通讯等其他所有费用超过2个月或累计金额超过2万元的;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变相转租给第三方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乙方在合同签署前已充分了解承租标的物的位置、结构、布局、配套设施、用途等各方面详细情况,乙方从事经营活动需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除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和责任。

2、 双方各自依法承担履行本合同的税费,甲方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开具租赁费发票的税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税费由乙方承担。

3、 双方在办理交接时应逐项确认标的物符合国家现行综合供能站相关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环保、计量等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有异议的应暂缓交接。自交接之日起,标的物的维修、维护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标的物本身的质量瑕疵,致使双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强制要求,需要更新设备、设施的,由乙方负责实施更新,并承担有关设备、设施更新的费用,更新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标的物进行扩建或改造的,双方应签署书面文件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该书面文件应明确约定:( 1)由甲方负责办理扩建或改造所需的各种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资规、消防、环保、安监、项目投资备案等手续;(2)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租金及租赁期限不变,但改造期间租赁期间中断计算。

5、 乙方负责投保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并承担相应保费。乙方承诺足额连续投保财产一切险,出险后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用于修复、重建出险的财产;保险赔偿范围外的修复、重建费用由甲方承担,修复及重建后财产所有权归甲方。出险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中断租赁期限,承租人立即组织出险财产修复或重建等工作,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经营,出租人承诺积极协助配合修复、重建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象山县人民法院诉讼。

(二)本合同须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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