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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大厦(义乌)21层2102室-交易公告

· 2024-06-26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ZX002400132 项目名称 国信证券大厦(义乌)21层2102室
起始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09时00分00秒 结束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00时00分00秒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未租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城北路辅路
装修情况 简装 面积/数量 363.00平方米
权属情况 有房产(土地)证 资产性质 办公类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招租信息

出租期 至少12个月 报价有效期 180天
免租期 1个月(租赁面积
非整层租赁,免租期限1-4个月;
整层租赁,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3个月免租期;)
签订合同期限 《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20个自然日
招租底价 面议 租金支付方式 其他(可按年/半年/季度的频次支付租金,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是否允许承租方进行二次装修 资产用途限定 办公(写字楼),研发办公,写字楼,办公
履约条件 1.单一主体竞租,自行承担工程改造费用。请竞租人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房屋现状。竞租人一旦参加竞租,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承租人应按招租人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若承租人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需经大厦物业审批同意,且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需要进一步进行修缮或开展二次装修工程的,原则上由承租人自行装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支出。承租人自行开展的室内二次装修工程需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3.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事先已提交的租赁房屋用途规划,不得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交给与承租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其它第三人使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包括乙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乙方的控股股东、其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乙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控股、参股的企业等;第三人指除乙方及其合法分支机构外的任何人),也不得自招租人的其它承租人处租赁房屋。
4.承租人经营范围须符合本次招租业态限定。
5.除有严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条文外,承租人必须遵守《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约定条款;否则出租人将不予签订或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其他补充说明 报名及招租文件获取
1、获取时间:招租公告起始日至期满日;
2、获取方式:意向承租人自招租人官网公告页面下载并填写报名登记表,将填好的报名表和报名表要求的其他资料书面密封递交至公告的联系地址。密封档案袋上需标明意向租赁位置、意向承租单位名称、递交时间并加盖公章。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履约保证金金额 租赁期首年月租金的2倍 物业管理费 8元/平/月
空调费 3.5元/平/月 其他 公共能耗费:1.5元/平/月

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价高者得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协议租赁/延期/调整招租方案后重新招租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自动延期/调整招租方案后重新招租

报名须知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竞租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其他主体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竞租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加盖公章)。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年02月08日 18时00分00秒

交易保证金

金额 租赁期首年月租金的2倍
收款信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深港支行(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2910)
4000029119200021817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方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金融商务区国信证券大厦9楼901室
业务咨询人员1 黄琳 业务咨询电话1 057985081158
业务咨询人员2 楼凤秀 业务咨询电话2 057985562326
联系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金融商务区国信证券大厦9楼901室

其他

公告发布媒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址:https://www.guosen.com.cn
特殊事项说明 1.承诺营业范围须符合本次招租物业用途即符合业态规划,如发现物业用途不符合业态规划,招租方有拒绝其参加的权利。
2.承诺无不良经营记录,如发现意向承租方存在不良记录经营或意向承租方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招租方有拒绝其参加的权利;如意向方已被确认为承租方,招租方有取消其承租资格的权利。
3.承诺无行贿犯罪记录,如发现意向承租方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招租方有拒绝其参加的权利。
4.承诺在递交报名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足额保证金。
5.承诺在中标后20个自然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责任书》等租赁协议,并向出租方缴交首期租金,若属承租方的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不签约,则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同时没收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并将该物业重新招租,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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